01、勞動者、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務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
02、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應注意的問題?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為勞動者離開企業后,一旦患有職業病須進行健康損害鑒定、追究健康損害責任時提供了證據保證。
03、勞動者有權知道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嗎?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04、用人單位應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防護帽、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口(面)罩,防護耳罩(塞)、呼吸防護器和皮膚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勞動者要正確使用好企業發給職工的各種個人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不佩戴或不使用,只有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配合,才能夠真正預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05、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如何舉報投訴?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可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06、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到哪里去診斷?
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首先應該到可以開展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去看病。如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的職業病科等。
診斷后,勞動者要詳細閱讀職業病診斷書內容,特別注意職業病診斷要有參與診斷的醫師簽名,還要加蓋醫院的職業病診斷專用章。勞動者依法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07、確診職業病后能享受哪些職業病待遇?
12項職業病待遇:
一、醫療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康復費
四、殘疾用具費
五、停工留薪期間待遇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九、死亡補助金
十、喪葬補助金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